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001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公安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03-12 | 所屬主題: | 行政處罰 |
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001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公安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03-12 |
所屬主題: | >烏蘇市公安局 |
烏蘇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烏公(甘)行罰決字〔2024〕111號
違法行為人:葉**,男,**歲,哈薩克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222************,戶籍所在地:新疆烏蘇市***牧場****隊***號,現(xiàn)住址:新疆烏蘇市***牧場****隊***號。
現(xiàn)查明:2024年02月12日01時許,在烏蘇市***牧場***隊***號,葉**與弟媳阿**因喂羊一事發(fā)生口角,葉**隨后用右手拳頭在阿**頭部、左眼處、肩膀處毆打,在阿**腹部踢了一腳。以上事實有葉供述和辯解、阿**德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葉**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二百元。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烏蘇市支行繳納罰款,由烏蘇市公安局送烏蘇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烏蘇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烏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烏蘇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