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100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公安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11-15 | 所屬主題: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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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 2024-11-15 |
所屬主題: | >烏蘇市公安局 |
烏蘇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烏公(南)行罰決字〔2024〕737號
違法行為人:朱**,男,居民身份證號碼:654222***********,戶籍所在地:新疆烏蘇市,現(xiàn)住址:新疆烏蘇市。違法犯罪經(jīng)歷:**********************。
現(xiàn)查明:2023年10月4日19時52分許,在烏蘇市***店內,朱**將放置在柜臺上的一部iPhone13ProMAX手機盜走,涉案價值4500元錢。以上事實有對朱**的詢問筆錄、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朱**行政拘留十日。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由烏蘇市公安局送烏蘇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烏蘇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烏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烏蘇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