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003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公安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12-15 | 所屬主題: | 行政處罰 |
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003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公安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12-15 |
所屬主題: | >烏蘇市公安局 |
烏蘇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烏公(新)行罰決字〔2024〕803號
違法行為人:馬某3,男,居民身份證號碼:642223**********,戶籍所在地:新疆烏蘇市****鎮(zhèn),現(xiàn)住址:新疆烏蘇市****鎮(zhèn)。
經(jīng)查明:2024年12月13日23時許,在烏蘇市******房間內,馬某3與文某某、馬某2、袁某某、馬某1五人以“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在賭博過程中進行抽頭漁利。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馬某3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五百元,收繳賭資貳仟柒佰元。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建設銀行烏蘇市支行繳納罰款,由烏蘇市公安局送烏蘇市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如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烏蘇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烏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烏蘇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