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水事違法案件信息公開表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文號 | 違法案件當事人 | 案由 | 違法案件當事人 身份證號碼 | 簡要案情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處罰措施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烏水立〔2024〕1號 | 李×× | 未經批準擅自鑿井案 | 654222××××××××3917 | 2024年1月11日凌晨0時許,接群眾舉報,在烏蘇市XX鄉(xiāng)XXX村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于凌晨1時許在現場勘察、檢查,烏蘇市XX鄉(xiāng)XXX村李XX擅自雇傭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鉆機為王X所有,鉆機型號為國鋒3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已鑿井深41米,未成井。鑿井取水的目的是為自己房前20畝土地的灌溉水源,鑿井施工坐標為N: 44°43′1″E: 84°38′52″。 | 李XX烏蘇市在XX鄉(xiāng)XXX村未經批準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1號,對李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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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烏水立〔2024〕2號 | 王× | 未提交鑿井施工方案擅自鑿井案 | 320381××××××××2717 | 2024年1月10日23時許,接群眾舉報,烏蘇市XX鄉(xiāng)XXX村李XX承包地內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于11日0時趕到現場。經勘察詢問,鉆機為王X所有。鉆機為國鋒3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已鑿井深41米,未成井,鑿井井孔直徑32cm。井位坐標為N: 44°43′1″E: 84°38′52″。王X在鑿井施工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施工方案私自為李XX鑿井。 | 王×鉆機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建議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2號,對王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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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烏水立〔2024〕3號 | 王×× | 未提交鑿井施工方案擅自鑿井案 | 320381××××××××2712 | 2024年2月5日13時許,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巡查發(fā)現XX鄉(xiāng)XX農場丁XX承包的800畝國有土地上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經勘查詢問,鉆機為王XX所有。鉆機為國鋒5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計劃鑿井260至300米,已鑿井深165米,鑿井井孔直徑70cm。井位坐標為N: 44°39′14″E: 84°33′56″。王XX在鑿井施工前未向烏蘇市水利局提交鑿井施工方案私自為丁XX鑿井。 | 王XX鉆機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建議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3號,對王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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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烏水立〔2024〕4號 | 丁×× | 未經批準擅自鑿井案 | 654223××××××××1811 | 2024年2月5日13時許,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巡查發(fā)現,XX鄉(xiāng)XX農場丁XX承包的800畝國有土地上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經現場勘察、檢查,承包戶丁XX未經批準擅自雇傭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鉆機為王高峰所有,鉆機型號為國鋒5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計劃鑿井260米至300米,截至案發(fā)時,已鑿井深165米。鑿井取水的目的是為自己種植的800畝土地的灌溉水源,鑿井施工坐標為N: 44°39′14″E: 84°33′56″ | 丁XX烏蘇市在XX鄉(xiāng)XXX農場未經批準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4號,對丁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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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烏水立〔2024〕5號 | 趙×× | 未經批準擅自鑿井案 | 412727××××××××3018 | 2024年2月17日02時30分許,接到群眾舉報,烏蘇市XXX鎮(zhèn)XXX村有人鑿井。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04時30分到達現場,XXX鎮(zhèn)XXX村趙XX種植的120畝土地上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經現場勘察、檢查,趙XX未經烏蘇市水利局批準擅自雇傭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鉆機為韓XX所有,鉆機型號為國鋒5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截至案發(fā)時,已鑿井深93米。鑿井取水的目的是為自己種植的120畝土地的灌溉水源,鑿井施工坐標為N: 44°56′43″E: 84°24′21″。 | 趙XX烏蘇市在XXX鎮(zhèn)XXX村場未經批準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5號,對趙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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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烏水立〔2024〕6號 | 韓×× | 未提交鑿井施工方案擅自鑿井案 | 410727××××××××4951 | 2024年2月17日02時30分許,接到群眾舉報,烏蘇市XXX鎮(zhèn)XXX村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04時到達現場,XXX鎮(zhèn)XXX村趙XX種植的120畝土地上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鉆機為韓XX所有,鉆機型號為國鋒5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截至案發(fā)時,已鑿井深93米。鑿井取水的目的是為自己種植的120畝土地的灌溉水源,鑿井施工坐標為N: 44°56′43″E: 84°24′21″。 | 韓XX鉆機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建議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6號,對王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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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烏水立〔2024〕7號 | 馬××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案案 | 652523××××××××3618 | 2024年3月1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接電話移交,馬XX在烏蘇市XXXX鎮(zhèn)XXXX村有1眼機電井無取水許可手續(xù),成井時間2023年7月,該機電井自2023年7月25日一直取水使用至今。未安裝的計量設施。為機電小井,出水量未知。坐標為:N:44°26′35″E: 84°17′10″。機電井取水用于800畝地的農業(yè)灌溉補充用水,土地性質是二輪土地。 | 馬XX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根據烏水行決字〔2024〕7號,對馬XX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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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烏水立〔2024〕8號 | 王××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4 | 2024年3月1日,接到紀委推送,烏蘇市XXXX鎮(zhèn)XXX村王XX有1眼機電井無取水手續(xù),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3月1日13時10分到達現場,王XX承包的480畝土地上有機電井1眼,經現場勘察、檢查,該機電井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機電井坐標為N: 44°26′34″E: 84°17′25″。此井作為農業(yè)灌溉補充水源,土地性質二輪土地。 | 王XX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決字〔2024〕8號,對王XX擅自取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整)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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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烏水立〔2024〕9號 | 王××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0 | 2024年3月1日,接到紀委推送,烏蘇市XXXX鎮(zhèn)XXXX村有3眼機電井需核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3月1日13時40分到達現場,在XXXX鎮(zhèn)XXXX村王XX種植的210畝土地上有機電井1眼,經現場勘察、檢查,該機電井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已安裝取水設施和安裝配電設施,能正常使用但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機電井坐標為N: 44°26′36″E: 84°17′0″。 | 王XX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決字〔2024〕9號,對王XX擅自取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整)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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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水立〔2024〕10號 | 董×× |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0 | 2024年3月19日,接群眾舉報,烏蘇市XXXX鄉(xiāng)XXXX村有1眼機電井需核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3月19日12時40分到達現場,在XXXX鎮(zhèn)XXXX村董XX種植的土地上有機電井1眼,經現場勘察、檢查,該機電井未辦理取水許可證,已安裝取水設施和安裝配電設施,能正常使用但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機電井坐標為N: 44°22′0″E: 84°11′18″。 | 董XX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決字〔2024〕10號,對董XX擅自取水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罰批評教育,登記違法行為的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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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水立〔2024〕11號 | 朱X | 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案 | 652523××××××××0532 | 2024年3月22日16時00分許,接到群眾舉報,烏蘇市XX鄉(xiāng)XX農場朱X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在17時00分到達現場,經現場勘察、檢查,當事人朱軍在承包的XX鄉(xiāng)XX農場修建地下取水工程,用于養(yǎng)殖牲畜和家禽以及院內的樹林帶灌溉用水。當事人朱X未經烏蘇市水利局批準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截至案發(fā)時,機電井已安裝水泵和電力設施,井深135米,已成井。鑿井取水的目的是為養(yǎng)殖用水以及院內的樹林帶灌溉用水。鑿井施工坐標為N: 44°40′11″E: 84°34′37″。 | 朱X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案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決字〔2024〕10號,對朱X未經批準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整)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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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水立〔2024〕12號 | 曹XX | 未經批準擅自鑿井案 | 654222××××××××5377 | 2024年3月28日23點19分,接群眾舉報,在XX鄉(xiāng)XX村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于29日凌晨0時30分到現場勘察、檢查,烏蘇市XX鄉(xiāng)XX村村民曹XX擅自雇傭劉XX車載鉆機開展鑿井施工作業(yè),經勘查詢問,鉆機為劉XX所有,鉆機為國鋒3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計劃鑿井100至120米,截至案發(fā)時,已鑿井深50米,鑿井井孔直徑70cm。井位坐標為N:44°43′47″E: 84°36′23″。 | 曹XX未經批準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12號,對曹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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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烏水立〔2024〕13號 | 劉×× | 未提交鑿井施工方案擅自鑿井案 | 142731××××××××4811 | 2024年3月28日23點19分,接群眾舉報,在XX鄉(xiāng)XX村有一臺鉆機正在鑿井施工。烏蘇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執(zhí)法人員于29日凌晨0時30分到現場勘察、檢查,劉XX在鑿井施工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鑿井施工方案私自為曹XX鑿井。經勘查詢問,鉆機為國鋒300型車載反循環(huán)鉆機,計劃鑿井100至120米,已鑿井深50米,鑿井井孔直徑70cm。井位坐標為N:44°43′47″E: 84°36′23″ | 劉XX鉆機擅自鑿井的行為違反《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立案查處。 | 處罰決定:烏水行罰決〔2024〕13號,對劉XX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規(guī)定,給予1、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 烏蘇市水利局202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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