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6542020010/2024-00028 | 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自然資源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10-25 | 所屬主題: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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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烏蘇市自然資源局 |
發(fā)布日期: | 2024-10-25 |
所屬主題: | >行政許可 |
關于烏蘇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項目臨時用地的批復
烏蘇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來的《臨時用地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1〕2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資規(guī)〔2022〕2號),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單位臨時使用烏蘇市吉爾格勒特鄉(xiāng)0.6751公頃國有土地,服務于烏蘇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項目[其中:建設用地0.6751公頃(采礦用地0.6751公頃)]。
二、臨時用地批準期限為2年(2024年10月25日—2026年10月24日)。
三、該臨時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務工程施工項目自用輔助工程。
四、你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不得改變臨時用地使用用途;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五、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你單位為土地復墾的責任單位,按復墾方案的約定,在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逾期不實施的,由烏蘇市自然資源局代為組織復墾,相關費用從繳納的土地復墾費用中扣除,并不再批準你單位申請的臨時用地。
六、臨時用地使用期間,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臨時用地期滿后,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臨時用地復墾方案完成土地復墾,并及時交還土地權利人,不得形成土地資源閑置浪費。
七、使用臨時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應在臨時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批準手續(xù)。
八、你單位應及時向稅務部門繳納耕地占用稅。
此復。???
烏蘇市自然資源局
???????????? ? 2024年10月25日